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章 利用和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进入风景名胜区的游览者、其他人员和交通工具,应当遵守本条例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