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章 利用和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且考虑特殊设施保护的需要。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省、自治州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