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章 利用和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建设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州、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收费标准和范围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法报自治州、县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