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章 利用和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资源进行保护,并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