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自治州有关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弘扬红色文化、民族文化,维护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科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协助编制总体规划,负责编制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总体规划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配合有关部门对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土地利用和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四)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名胜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规范设立风景名胜区标志、路标、科普教育和安全警示等标牌;

(五)制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预防机制和应急预案,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游览安全、环境卫生、治安和服务业管理等工作,完善安全管理设施,防止发生事故;

(六)按照规划组织和扶助风景名胜区居民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和服务事业,组织并负责对风景名胜区内经营项目的招标和签约、履约工作,监督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经营;

(七)做好风景名胜区综合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按照规定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状况年度报告。及时发布风景名胜区天气、能见度等与旅游相关的信息。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加强调查统计工作,形成完整的资料,妥善保存;

(八)负责出售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取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