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章 利用和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实施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