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建设第三十二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的审批、备案。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