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以及类似的特殊区域。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在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公布前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搬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计划,并逐步实施。应当给予补偿的,依法补偿。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