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擅自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林地、草地、河流、滩涂等或者改变土地、林地、草地使用用途。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