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林业、水务、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森林资源管理、绿化封育、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