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风景名胜资源是风景名胜区的载体。风景名胜资源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确定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范围、制定保护管

理措施、明确保护管理责任,拯救、修复、还原风景名胜资源。禁止出租、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名胜区。禁止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状态、历史文化风貌。

塑造、保护、利用好风景名胜资源品牌。禁止一切滥用、盗用、冒用风景名胜资源品牌的行为。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重要资源与景观进行调查、鉴定、登记、建立档案,并定期开展环境质量监测。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