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第十六条有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依据风景名胜资源特征和利用要求,按照国家标准将风景名胜区分类、分级划分保护区域和外围保护地带,分级保护应当提出限制规定和控制指标,确定利用强度,明确保护要求、对象和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编制范围,并与其他同级规划相互衔接。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