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会同省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总体规划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省级和州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查,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州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