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第十七条有效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乡镇、村应当依法编制规划。对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未覆盖的乡镇、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主体。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负责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范围内乡镇、村的规划实施。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