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当地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