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第二十七条有效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