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第二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或者转移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同时注销:(一)退休或者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二)出境定居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