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第二十八条有效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的,管理中心应当提供。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