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 缴存第十三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四)社会团体。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