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 缴存第十四条有效外地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他处已缴存的除外。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