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二条有效监委会职责:(一)组织对住房公积金决策和运作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二)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进行监督检查;(三)公布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四)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投诉、举报;(五)协调其他住房公积金监督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