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审批的建设工程加强批后管理,根据实施进度进行分阶段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在房屋建设工程开挖基槽、基础完工、地面首层完工、顶层封顶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查核。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进行查核。未申请查核或者查核不合格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手续。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