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示各类城乡规划,并且重点公开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和违法建设查处情况,接受公众的监督。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