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建筑工程总平面图和建筑单体设计方案或者重大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需经环保、消防、交通、气象、人防等部门技术审查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需进行技术经济指标审核、日照分析以及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相关报告;涉及房屋拆迁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房屋拆迁结案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建设项目,发出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以及附图。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地放线,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核无误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