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城市、镇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适应城镇发展需要并且不具备更新条件的;

(三)因实施国家、省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

(四)规划实施中经组织编制机关论证认为确需修改并且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的。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