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权限进行。

城乡规划修改后,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