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五条有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权限进行。城乡规划修改后,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