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三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过程中,对下列区域应当进行城市设计,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二)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等城市重要节点;(三)文物保护区、历史街区以及重点旅游区;(四)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要区域。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