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县发展牛羊业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用于发展牛羊业各项资金或侵占房屋、财产者,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归还钱、物,并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