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县发展牛羊业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经营者无证生产、销售兽药(含饲料添加剂),经营伪劣兽药,由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全部兽药和非法收入,并处以该兽药货值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