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六条已修改市、州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可以参照本规定,结合地方实际,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