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二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时,有关国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作说明,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