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同意的除外。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