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和旗县区爱卫会应当建立委员会会议、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协调、信息通报及联络员、社会监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疾病防控等制度,健全爱国卫生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社会各方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市和旗县区爱卫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研究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重要工作任务。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