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和旗县区爱国卫生工作机构是同级爱卫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督促、协调、指导、检查各成员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在旗县区爱国卫生工作机构的指导下组织落实爱国卫生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安排,协助做好爱国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