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时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杀虫药剂和急性剧毒灭鼠药剂的,由爱国卫生工作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