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培训合格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活动的,由爱国卫生工作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