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病媒生物密度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爱国卫生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