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五章 卫生创建与监督考核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和旗县区爱国卫生工作机构在开展卫生创建考核评选活动时,应当邀请群众代表参与,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评选过程中,应当将考核标准、申报单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十日。对在有效期内提出异议的,爱国卫生工作机构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确有弄虚作假的,取消参选资格。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