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五章 卫生创建与监督考核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和旗县区爱国卫生工作机构应当对创卫达标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完善退出机制,经查实卫生质量下降已不符合卫生单位标准的,由所在地旗县区爱国卫生工作机构提出整改建议,整改后符合标准的保留卫生单位荣誉称号,仍不合格的,取消卫生单位荣誉称号。由上级机关授予卫生单位荣誉称号的,可以建议授予机关取消卫生单位荣誉称号。已经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应当建议授予机关取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