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第三十五条有效本市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开展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公职人员、教师、医护人员应当带头戒烟。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本行政区域内不得设置烟草广告。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