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二十七条有效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爱国卫生工作机构备案。市爱国卫生工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名单。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