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二十八条有效生产、销售病媒生物预防药品、器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不得生产、配制、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杀虫药剂和急性剧毒灭鼠药剂。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时,应当确保人、畜安全,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杀虫药剂和急性剧毒灭鼠药剂。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