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生产、销售病媒生物预防药品、器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不得生产、配制、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杀虫药剂和急性剧毒灭鼠药剂。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时,应当确保人、畜安全,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杀虫药剂和急性剧毒灭鼠药剂。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