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二十六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学校、食品生产及经营单位、机场、车站、宾馆、网吧、娱乐场所、废品收购站、公共厕所、垃圾场站、建筑工地、地下管网(井)、河道等容易孳生或者栖息病媒生物的场所,其环境卫生负责人应当按照当地爱国卫生工作机构的要求,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进行经常性病媒生物消杀,病媒生物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