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二十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辖区内居民和单位定期开展消杀活动,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将本辖区内病媒生物侵害情况向旗县区爱国卫生工作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