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病媒生物分布、侵害及密度的监测、药物敏感调查等工作,并及时将监测和调查结果报送同级爱国卫生工作机构。

爱国卫生工作机构负责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无偿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