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十四条有效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区域,责任人应当包市容环境卫生、包绿化美化、包管理,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