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十三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统筹治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行,并逐步推进城镇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