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统筹治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行,并逐步推进城镇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