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每年4月份为爱国卫生活动月。市和旗县区爱卫会应当创新丰富爱国卫生月活动内容和方式,每年确定一个主题,推动解决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突出卫生问题。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