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带头开展义务劳动,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