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和市场有机结合的机制,通过政府转变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整治、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教育等爱国卫生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通过捐赠、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参加义务劳动等方式,参与爱国卫生公益活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